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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开发商直接收取预售款

时代商报   2010-10-28 09:22

10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银监局出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今后,每个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必须确定监管银行,如果是分期建设的,每一期只能确定一家监管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开发商可以自行选择监管的商业银行。

开发商要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和施工进度,编制该项目的用款计划,报住建委等部门审批。《办法》中规定了4个节点,分别为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产证。在这4个节点上,开发商可以按照申报的方案,申请提取专用账户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采购材料等费用。

此外,由于限价房、经适房也属于预售性质的住宅,因此《办法》中表示,限价房和经适房也要执行同样的资金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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