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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起沈阳二手房租 卖均须通过资金监管

沈阳网  2011-05-17 09:58

[摘要] 5月16日,记者从市房产局获悉。从今日起,沈阳行政区域内所有二手房买卖均应通过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结算房价款。

5月16日,记者从市房产局获悉。从今日起,沈阳行政区域内所有二手房买卖均应通过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结算房价款。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自去年初开展以来切实保证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实现了“钱证两清”。然而,由于个别买卖双方由于风险意识淡薄,不办理资金监管,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因房屋被司法查封或拆迁冻结等导致手续无法办结、不能完成房屋过户,导致交易失败房款返还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仍屡见不鲜。

为此,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三县一市除外)所有二手房买卖将全面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应实施监管。约定的定金部分,应在法定比例范围此外,之内,即不高于总价款的20%。对于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可选择申请免除资金监管。申请免除监管的,买卖双方需要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声明,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

据了解,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受理房屋租赁业务时,应当查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或者禁止出租的房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成交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在30日内到相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做好租赁信息的日常收集整理,建立工作台帐和业务记录。并且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守则和职业道德,主动向当事人提示交易资金通过“专用账户”划转的安全性和必要性。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切实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资金监管实行“一站式”办公,通过“交件-存款-领证-收款”简单的程序,在不增加交易环节的情况下,确保了买卖双方房屋权属和资金的安全。目前,市、区房屋登记场所均设立资金监管窗口,为买卖双方提供监管服务,买方持银联卡通过资金监管窗口POS机存入监管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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