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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同等价格房屋交换免征契税

辽宁日报  2012-10-10 07:32

[摘要] 据《北京商报》消息,前天,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统一解答时表示,日常生活中的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若相等,可以免征契税。在房屋交换过程中,如果交换价格相同则可以不用缴纳契税。

据《北京商报》消息,前天,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统一解答时表示,日常生活中的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若相等,可以免征契税。在房屋交换过程中,如果交换价格相同则可以不用缴纳契税。

 

如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也可免征契税,如果因不可抗力住房损毁而重新购买住房的,也可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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