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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最终没买付了中介费

成都日报   2013-04-02 13:54

[摘要] 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该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李先生和王女士必须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5000元和6000元。

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该法院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李先生和王女士必须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5000元和6000元。

2012年3月,李先生经一房产中介公司介绍,想购买王女士位于成都一小区的一套住房。最后通过中介公司,李先生与王女士顺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除对该房屋买卖的定金、价款等内容予以约定,同时明确约定:李先生、王女士须在合同签订后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5000元和6000元。

但合同签订后,因李先生未能按合同约定向王女士支付购房定金,王女士遂将该套房屋卖给了他人。两人的房屋买卖合同遂不了了之,也未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和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二人依约支付中介费用。

经法院审理,李先生、王女士都有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的义务,遂判决两人向中介公司分别支付居间服务费15000元、6000元。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故上诉。

可约定过户后给中介费

成都中院承办本案的王法官表示,房屋买卖公司提供的服务,主要就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同时,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一般也约定委托人在合同签订后即应支付居间服务费。因此,一旦买卖合同签订,中介公司的义务即已完成,委托人就应向其支付居间服务费。若因一方违约等因素造成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委托人仍应支付居间服务费。因此,购房者和卖房者需特别注意的是,在签订合同前可与中介公司协商,将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条件约定为合同实际履行完毕或房屋过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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