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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滩地王之争引法律争议

法治周末  2013-05-22 10:13

[摘要]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外滩地王案”——外滩8-1地块优先认购权争议作出了一审判决。

“我们的态度没有任何变化,依然和原来一样,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并将继续维护自身的相关权益。”复星集团品牌发展部高级总监王旭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外滩地王案”——外滩8-1地块优先认购权争议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书中显示,原告复星集团胜诉,被告SOHO中国与上海证大、绿城之间在“外滩8-1地块”项目上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决后15日内外滩地王的股权应恢复至转让前。

然而,此次判决并没有让这场持续了将近一年的地产大鳄斗法就此终结。据称,近日SOHO中国、绿城、证大等7家公司已向上海市一中院提交了上诉状,该案将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这个案子目前已经进入上诉阶段了。”王旭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外滩8-1地块的项目进展也很顺利,今年这栋楼的主体就将拔地而起。”

与此同时,该案件也在法律界内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于该案所涉及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的讨论,仍在继续。

外滩“斗地主”不断升级

“每天开车经过这里的时候,我都能够看见外滩8-1地块项目正在紧张的施工进展当中。”王旭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复星集团和SOHO中国的外滩“斗地主”之争虽然愈演愈烈,却并未对这个项目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上海外滩8-1号地块北至龙潭路,东至中山(楼盘)东二路,西至人民路,南至东门路。2010年2月,上海证大以92.2亿元拍得,折合楼面价为34148元/平方米,这两个数字纷纷刷新当时上海总价、单价纪录,故该地也被冠以“外滩地王”的称号。

而围绕着“外滩地王”,复星集团和SOHO中国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并衍生出持续了一年半之久的上海外滩地王股权纠纷案。

据相关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虽盘根错节异常复杂,但归纳起来其实非常简单,“潘石屹的SOHO中国通过其子公司上海长烨与嘉和公司、证大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间接收购上海外滩国际金融服务中心(8-1)地块项目50%权益之股权及债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按该协议后两者以约定好的方式,向长烨公司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证大五道口公司、绿城公司)100%股权。

SOHO中国从而间接地持有了海之门公司(即上海外滩8-1地块的项目公司)50%的股权,以收购项目公司母公司的方式,间接实现了对8-1地块项目公司50%的收购”。

但是复星集团认为上海长烨(SOHO中国子公司)与嘉和公司、证大置业公司等几名原告之前签订的《框架协议》无效。

法治周末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上海一中院认定上述《框架协议》及《股权及债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被告嘉和实业、被告证大置业向被告上海长烨转让被告杭州绿城合升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五道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约定为“无效”。

如此一来,也即是确认复星集团拥有项目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一审判决之后,SOHO中国、上海证大、绿城随即发表联合声明,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表示将上诉。

日前,潘石屹在一次股东大会结束后还表示,对该案的上诉充满了信心。

优先购买权如何界定

“在该案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该如何界定,这是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北京(楼盘)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赵继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上海一中院此次判决主要依据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该院在判决书中也表明:“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和期待权……

而被告绿城公司和被告证大五道口公司并未据此继续执行相关股东优先购买的法定程序,而是有悖于海之门公司的章程、合作协议等有关股权转让和股东优先购买的特别约定,完全规避了法律赋予原告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定要件,通过实施间接出让的交易模式,达到了与直接出让相同的交易目的。”

由此,法院认定:“上述交易模式的最终结果,虽然形式上没有直接损害原告(复星集团)对于海之门公司目前维系的50%权益,但是经过交易后,海之门公司另50%的权益已经归于被告长烨公司、被告长昇公司所属的同一利益方,客观上确实剥夺了原告对于海之门公司另5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但是,赵继明则认为:“有权主张‘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是直接投资持股的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其他股东。”

“某个项目的控制人A,可能会通过多层级的股权安排最终控制某项目,其在甲公司是股东,但在甲公司的子公司可能就不是股东。如果A转让其对甲公司的股权,而甲公司的各级子公司之他方股东均提出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话,就完全突破了公司法的现行规则,导致交易的不确定性。关于股权的间接收购是否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目前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赵继明说。

赵继明给法治周末记者举例进一步解释道:“比如母公司M,其下设有子公司N,N下面还有它的子公司Q等,如果把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无限扩大,则母公司M要进行股权转让,是否还要征得N和Q甚至更多的下属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呢?”

上海律师刘福元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界定,应该在平面范围内进行考虑,在同一层面的公司上进行规范,如果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推广到子公司、母公司甚至更广的范围去,可能会对一些涉及多层级公司之间的交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也表达了自身的担忧:“如此下去,优先购买权将成为无限‘尚方宝剑’,或将动摇公司法的规则基础。”

“股权是一种财产权,要充分保护每一个权利人的处分权。如果为了保护某一股东的利益,采取了突破现行规则的方式、扩大解释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损害了他人对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则是牺牲了更大的法律价值。”炜衡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业务部副主任郝亚超认为。

确保有限公司人合性

对于上海一中院的判决,业内也不乏支持的声音。因为“复星公司确实有优先购买权。而证大和绿城确实实现了股权的转让。在实质上,侵犯了复星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这一权利应得到保护”。

而对于该案的宣判,上海一中院显然也是考虑到了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从交易行为的实质上判断,上述交易行为结果具有一致性,且最终结果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即原告对于海之门公司的相对控股权益受到了实质性地影响和损害,海之门公司股东之间最初设立的人合性和内部信赖关系遭到了根本性地颠覆。”以上也是判决书中提及的判决理由之一。

此外,判决书中还指出:“有限公司的稳定性决定了公司的发展,也决定了公司股东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为了确保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这也是导致判决结果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对此,仍然有相关法律界人士指出,“有限公司人合性”在实际商业领域内往往无法被保护。

郝亚超也告诉记者:“尽管有限公司注重‘人合性’,但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及更上一层的控制方,实际上都可能发生变动,这是各方合作成立公司时应当预见、也无法避免的情形。”

此外,郝亚超还认为:“对母公司或更高层级控股公司进行收购,以控制目标公司,这也是国际社会商战中普遍的一种商业做法。”

“之所以选择如此复杂的间接收购模式,规避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或许就是主因。”北京振邦律师所律师邹伙发日前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中指出,“因为在我国公司法的条文中,这种行为并未明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这无疑是戳到了我国公司法仍然不够完善的痛处。”

“SOHO中国交的学费不仅是给自己的、更是给业内一本教科书。接下来牵涉到股权的收购会越来越多,哪些即使看上去是可以绕过的,也并不能完全以国外的案例作参考。这是中国非常典型的收购案例,对业内的股权转让收购行为是很好的警示。”同济房地产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姚元丰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有鉴于此,这场轰轰烈烈的外滩地王之争不仅给双方公司带来了重大的战略影响,甚至对于其他公司日后的股权交易乃至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都将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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