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其他 > 正文

以房养老明年试点

辽宁日报  2013-09-17 07:36

[摘要] “以房养老”近日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日前,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是我国政府部门首次鼓励“以房养老”的模式。

“以房养老”近日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日前,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是我国政府部门首次鼓励“以房养老”的模式。

事实上不少地方早已开始了“以房养老”的民间探索,但由于社会观念等障碍,此前的试水效果不佳。对于当前老百姓和金融机构都不能放心尝试的情况,有评论人士认为,推动“以房养老”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消除公众和金融机构的种种忧虑,完善制度设计。

首次鼓励以房养老

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称 《意见》)公布。

《意见》在土地供应政策、税费政策、体制改革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并极力支持社会民间资本来开办养老机构。更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明确提出,作为金融养老、以房养老的方式之一,我国将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消息一出便引发各界关注。

“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种模式又称为“以房养老”,即老人把已经付清贷款的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通过数据统计和精算,综合考虑房主的年龄、预期寿命、房产若干年后的价值等因素,定期发放给房主一定数额养老金,房主去世后,房产归金融机构所有。

对此,中国房地产协会副会长孟晓苏认为,这种发源于美国上世纪80年代的养老模式,我们可以借鉴。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14日也表示,该政策是在以往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孟晓苏说,此前有些地方开展过小范围的房屋抵押养老试点工作,这次是在国家层面上支持,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健全了管理措施。

对于相关细则,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人表示,关于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等问题,将由保监会牵头,会同民政部等部门,预计将在明年一季度出台试点的具体措施。

多地已经自发尝试

此次《意见》的发布不但是政府部门首次鼓励“以房养老”的模式,也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以房养老”模式的时间表。但“以房养老”并不是个新概念。事实上,北京、南京、上海、吉林等多个城市的部分金融机构已经自发进行过尝试。

在北京,通过“租房置换”,房屋产权不变更,出租者最终通过租金入住养老院;在南京等地,一些老年公寓要求有60平米以上的产权房,超过60岁以上的孤残老人把房产抵押给养老机构,自己免费入住老年公寓,去世以后房屋的产权归养老机构;上海则曾推出老人可将产权房卖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收取房款,房屋再由中心返租给老人。

还有的城市推出 “养老按揭”。2012年吉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中就指出,吉林省将尝试“以房养老”的融资模式,利用老年人已有住房资源,将房屋作价并抵押给银行、保险(放心保)公司等金融机构,拓宽老年人养老的资金筹措渠道。

多地的自发尝试值得肯定,但尝试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不少地方的“以房养老”试水,不是搁浅,就是效果不佳。

评论人士认为,此次国务院《意见》的公布意味着“以房养老”这一模式将从民间探索上升到国家推动,制度设计、政策保障都不可同日而语,效果着实值得期待。

制度设计尚需完善

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突破2亿;2025年,这个数字会突破3亿。 “如何养老”将是每一个普通中国人都要思考和担心的问题。

“以房养老”模式有利于减轻政府、社会、老人及其子女的养老负担,还能有效盘活房屋资源,可谓“一举多得”,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下的社会和国情下,这种模式要想顺利实施,还需迈过几道坎。

一方面是很多老年人及其子女不愿意接受“以房养老”模式。这既是因为传统的养老观念一时难以转变,也是因为过去个别金融机构设计的“以房养老”模式欠合理,不能获得老年人的信任。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不敢放手试水。房价有下跌风险,抵押物会缩水;我国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到时政府或将土地收回;产权不清晰,老人去世后,子女或纠缠等一系列顾虑,都在困扰着金融机构。 对于当前老百姓和金融机构都不能放心尝试的情况,有评论人士认为,推动“以房养老”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消除公众和金融机构的种种忧虑。

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也表示,“以房养老”涉及房地产、金融、保险、社保及行政管理多个领域,目前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这一业务模式的成熟、完善,既需要各地的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也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系统、细致的制度设计。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沈阳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