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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实施商品房预售金监管制度

承德日报  2013-10-10 10:30

[摘要] 自10月8日起,我市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需要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防止开发商非法挪用购房款,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自10月8日起,我市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需要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防止开发商非法挪用购房款,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办法》中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的订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它形式的全部购房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的制定、指导和监督落实,具体负责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营子区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辖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据了解,《办法》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再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者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 ,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用于归还本项目的银行贷款,不得挪作它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取得预售许可证、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建设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开发商可在重大节点,向房管部门申请提取资金。房管部门也将在确认其施工进度后通知银行向开发商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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