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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 陈欠采暖费该由谁承担?

沈阳晚报  2013-10-16 07:01

[摘要] 惠天热电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房子没有过户,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所欠的采暖费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明,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追缴,这属于原单位陈欠,不向个人追缴。但如果房屋产权有变更,情况就不同了。

“1995年到2001年的采暖费本应由我爱人单位承担,但一直陈欠。2009年,我们把房子过户给女儿,这种情况下,之前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现在该有谁来还?”昨日,王女士给本报打来咨询由于房屋产权变更出现的采暖费陈欠问题。

2002年开始,王女士家的采暖费就由个人承担,一直到2009年,老两口将房子过户给了女儿。从2009年到现在,采暖费一直由女儿交付。但让王女士一直不安的是,从1995年到2001年本是单位陈欠的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惠天热电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房子没有过户,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所欠的采暖费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证明,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追缴,这属于原单位陈欠,不向个人追缴。但如果房屋产权有变更,情况就不同了。对2001年11月以前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其原房主所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

对在2001年11月以后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应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必须与供热企业结清陈欠采暖费,并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如果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新房主负责追缴陈欠的采暖费。所以,王女士家之前陈欠的采暖费,则应该由现房主她的女儿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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