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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重庆商报   2013-11-28 15:52

[摘要] 27日,《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三审。为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三审稿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将承诺内容公示并将其完成情况告知行政管理机关,以达到监督目的。

27日,《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三审。为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三审稿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将承诺内容公示并将其完成情况告知行政管理机关,以达到监督目的。

同时,为了督促房产企业按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三审稿新增“应将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的规定。因在不少偏远地区开发的住宅项目不一定拥有物业管理服务,因此,二次审议稿将是否“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商品房交付的使用条件之一不够全面。

为此,三次审议稿做了修改:实行了物业管理的房产项目,已依法选聘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的使用交付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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