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方案的议案,备受关注的辽宁省“单独两孩”生育新政自今日起正式实施。哪些人符合“生两孩”的条件?我省“单独夫妻”的生育意愿怎样?如何申请再生育?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帮您解读新鲜出炉的“单独两孩”新政。
3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方案的议案,备受关注的辽宁省“单独两孩”生育新政自今日起正式实施。哪些人符合“生两孩”的条件?我省“单独夫妻”的生育意愿怎样?如何申请再生育?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帮您解读新鲜出炉的“单独两孩”新政。
人群:3类“单独夫妻”可享受新政
本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涉及的目标人群主要是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从辽宁省的情况来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了13种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款,除上述人群外,本次调整完善政策设计的目标人群包括如下3种具体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是夫妻双方男方为农业户口、女方为非农业户口的;三是夫妻双方男方为非农户口、女方为农业户口且胎为男孩的。
特别指出,如果“单庭”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将不再适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了。
政策:不设生育间隔
2014年3月以来,9省市已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北京、天津、四川保留了“设置生育间隔”的限制,辽宁省“单独两孩”新政策有生育间隔设置吗?
新政规定,自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公布之日起施行,全省同步实施,不分地区,不设生育间隔。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条件拟生育的,实行再生育审批,批准后方可生育。
申请:持相关材料到街道申请
政策规定,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本着依法简化、规范权利、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申请人本人的《婚育情况证明》,予以规范和简化。
申请人办证手续有何规定?
问题1:户籍为辽宁省但在外省市居住的,是否可在辽宁申请再生育?
以公安部门注册的户籍为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虽离开辽宁省在外省居住,仍可在辽宁申请再生育。
问题2:夫妻一方户籍为辽宁省,符合辽宁“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另一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是否可以在辽宁申请再生育?
夫妻仅一方户籍为辽宁省的,只要符合辽宁的生育政策规定,就可以在辽宁申请再生育。
问题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收养一个或多个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该夫妻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为鼓励有条件的夫妻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夫妻实有子女数不包括上述收养的子女,也就是说,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夫妻生育子女数,该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问题4: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该收养的子女和所生育的子女是否是独生子女?
根据相关规定,该夫妻生育子女数为2个,收养的子女和所生育的子女均不是独生子女。
问题5:夫妻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意外死亡且未生育,存活的子女是否认定为独生子女?
存活的子女符合独生子女认定的条件,应认定该夫妻存活的第二个子女为独生子女。
问题6:“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程序与其他再生育审批有何不同?
完全相同。
问题7:《暂行规定》对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申请人办证做了哪些规定?
一是夫妻双方户籍为本省的,且在本省办理过初次生育登记手续的,如果婚姻没有变动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
二是申请人的父母婚姻没有变动的,需提供父母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和个人声明;
三是因本人离开户籍地,长期工作、居住在户籍地以外,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困难的,规定由辽宁各受理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地通报核查其婚育信息,解决流动人口办证难的问题。
问题8:申请人父母没有申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该怎么办?
申请“单独两孩”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如果父母当初没有申领或者《光荣证》丢失,可以提供其父母存档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问题9:申请人父母均已死亡,其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如何出具?
可由申请人父母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或申请人做出个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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