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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条例征意见 保障房连租5年可以购买

重庆晨报  2014-03-30 05:30

[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住房困难的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住房困难的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意见稿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

保障范围

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意见稿明确了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意见稿还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将棚户区改造的任务安排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住房困难的生活保障家庭是住房救助对象,也属于住房保障对象。意见稿规定对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使用和退出

连续租满5年可购买

在使用要求上,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承租人、承购人不得损毁、破坏、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保障性住房。

在退出机制上,意见稿指出,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规定禁止出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转让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者取得完全产权。

违规处罚

申请人违规可追究刑责

意见稿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两种方式提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

2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zfbz@chinalaw.gov.cn

(注:意见征集截止时间: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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