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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以房养老”的焦虑

华商晨报  2014-06-25 09:59

[摘要] 23日,保监会公布《指导意见》,宣布自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城市开展“以房养老”试点。针对之前有公众质疑,倡导“以房养老”是政府推卸保障责任,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对“以房养老”政策的误读,“以房养老”与社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并行不悖。

23日,保监会公布《指导意见》,宣布自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城市开展“以房养老”试点。针对之前有公众质疑,倡导“以房养老”是政府推卸保障责任,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对“以房养老”政策的误读,“以房养老”与社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并行不悖。(6月24日《人民日报》)

传说已久的“以房养老”终于正式启动试点,针对此前公众对于“以房养老”政策的种种担心质疑,保监会能及时做出回应澄清,不仅有助于消弭社会公众对“以房养老”的一些“误读”,也有助于帮助人们进一步厘清“以房养老”的基本性质以及相关政策定位。

很明显,“以房养老”虽然不失为是一种有益和值得探索的养老方式,但无论是从其基本性质,还是从它在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定位,以及在其他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都只不过是一种补充,适用范围十分有限,相当边缘小众化的养老方式。

众所周知,从整个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的角度来看,一个健全完善的养老体系,按其重要性和地位,一般依次:一是我们十分熟悉的兜底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二是补充性养老保险(即职业、企业年金),三才是个人自愿的商业性养老保险。而“以房养老”仅仅只是商业养老保险的一个具体形式而已,这正如保监会人士指出的,“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因此,即便是一些发达国家,“以房养老”比例也是非常低的,如“2009年美国使用逆按揭的有房产老年家庭占比仅1.4%”。更不用说,考虑到种种特殊的现实国情,相比其他国家,目前我国实行“以房养老”可行性和适用范围,又会显得更为逼仄狭促。如“住房只有70年土地使用期限”,“房价过高、下行风险较大”,“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等国情。

这种现实背景下,针对围绕“以房养老”而产生的公众疑虑,相关部门澄清固然非常必要,但还必须意识到,公众之所以会产生“政府责任”之类质疑,其实并不完全是因为人们不懂得“以房养老与社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并行不悖”的道理,而更在于,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仍然不完备,难免让人们对自己的养老问题感到焦虑。而据此前《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人们对仅靠养老金维持退休后的生活普遍缺乏信心,92.1%对自己“走不动以后”的生活感到焦虑,57%觉得养老还得“靠自己另外攒钱”。

因此,要想根本化解围绕“以房养老”产生的养老焦虑,不能仅止于口头上强调“以房养老与社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并行不悖”,更须在相关改革行动上充分做到这一点,通过“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全面深化改革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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