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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买卖房无需婚姻证明

华商晨报  2014-07-17 09:29

[摘要] 如果是夫妻共有的,需双方到场接受询问

如果是夫妻共有的,需双方到场接受询问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 张林林 张瀚)日前,沈阳市房产局下发了《关于明确房屋登记询问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

今后市民在办理房屋买卖、继承、赠与等手续时,不必非得提供夫妻双方的婚姻证明材料,只要双方到场接受询问就可以了。

《通知》规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赠与、继承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将由过去的以提供证明材料为主,转变为以询问为主。

询问的主要内容有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的房屋为共有还是单独所有,对共有的房屋应询问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对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

如果询问结果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的,房屋登记机构登记为申请人单独所有,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如询问结果为按份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共有份额约定书。据介绍,按规定,房屋登记机构经询问后记载为单独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单独处分房屋。

沈阳市房产局有关人士表示,新规主要为申请人省去了提供婚姻证明材料的麻烦。对于一些单身的申请者来说,提供未婚证明比较困难。对于“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一项,如果是夫妻共有的,双方只要到场,不必再像过去那样提供结婚证书。如果一方到场,则仍需要提供结婚证书,以防止添加别人姓名,发生纠纷。

据介绍,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登记申请人隐瞒房屋共有情况的,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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