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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屋征收面积补偿标准提高到50平方米

沈阳日报  作者:彭跃东   2014-12-26 08:07

[摘要] 沈阳日报讯(记者彭跃东)12月25日,记者从沈阳 新闻办公室获悉,《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届时,沈阳房屋征收面积补偿标准将由45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即征收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合法住宅房屋时,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沈阳日报讯(记者彭跃东)12月25日,记者从沈阳 新闻办公室获悉,《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届时,沈阳房屋征收面积补偿标准将由45平方米提高到50平方米,即征收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合法住宅房屋时,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提高面积和货币补偿标准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时,给予下列住房保障: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至30%,补贴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办法》三十九条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明确了特殊类型房屋补偿标准

《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未经登记房屋经区、县(市)人民 组织各部门认定后,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偿。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经营的房屋,即通常所指的“窗改门”房屋在产权登记上是住宅,但往往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经营房屋符合条件的经营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0%标准补偿,将“暗补变为明补”。

安置住宅房屋给予改善面积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就近就地安置住宅房屋,由多层(含平房)到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至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到高层或者由多层(含平房)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给予改善面积。异地安置住宅房屋,土地级别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

按期搬迁奖励2万元

具体办法是,在征收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平方米至500元/平方米,每户不低于2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1万元。

此外,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 不超过12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限按照协议约定为准,超期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征收补助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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