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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范债券评级信息披露

证券日报  2015-01-17 07:13

[摘要] 评级信息披露前债券价格异常波动将被核查■本报记者 侯捷宁

    评级信息披露前债券价格异常波动将被核查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方便投资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及时获取债券评级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就交易所上市交易及转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以下统称“债券”)的资信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发布通知。通知要求,资信评级机构应做好评级对象的首次评级和持续跟踪工作,及时出具定期及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

    通知明确,资信评级机构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及转让债券的跟踪评级信息负有披露义务。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跟踪评级报告等评级信息后,应当在向发行人提交的同时报送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资信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跟踪信用评级信息。

    跟踪评级信息涉及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在向发行人提交之日起的第三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业协会、交易所、资信评级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网站披露。评级信息在其他渠道发布的,不得早于上述规定网站的发布时间。同时,评级信息应当在非交易时间披露,在评级信息披露前,除用于监管部门指定用途、评级业务委托书中约定用途、发行人自行使用外,资信评级机构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另外,对于评级信息正式披露前相关债券价格存在异常波动的,协会与交易所将对相关债券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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