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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已过户房产诈骗朋友15.2万元

时代商报  2015-02-04 07:49

[摘要] 手里握着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销售发票的沈阳市民曾强(化名)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借出的15.2万元就这样被人挥霍了,而当初承诺抵押的房产又成了别人的。庭审后,他不停地悔悟自己当初“太天真”。

手里握着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销售发票的沈阳市民曾强(化名)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借出的15.2万元就这样被人挥霍了,而当初承诺抵押的房产又成了别人的。庭审后,他不停地悔悟自己当初“太天真”。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诈骗曾强的被告人路斌(化名)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曾强15.2万元。两年前,曾强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结识了路斌,推杯换盏间二人开始称兄道弟。没过多久,路斌找上门来要求借款10万元。起初曾强觉得不靠谱,不大情愿出借这笔钱款。路斌见状,忙将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销售发票留给曾强作为抵押。于是,曾强不再多想,将10万元借给了路斌。没过多久,路斌在尚未还款的情况下,又分两次从曾强手中借走钱款共计5.2万元。此后,路斌便手机换号、人去屋空地“人间蒸发”了。当曾强赶到抵押“房产”所在的小区物业了解情况得知,该房产在向曾强次借款前,就被路斌抵押给了他人,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路斌因无力偿还该笔借款,便将房产更名过户给了这位债主。路斌随后两次向曾强借款时,隐瞒了房屋已经过户给他人的事实。

无奈之下,曾强选择了报警。很快,公安机关在路斌的藏匿地点将其抓获,而借款早已被挥霍殆尽。路斌对犯罪事实均予以承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遂做出上述判决。负责审理此案的浑南法院刑庭庭长唐文婷在庭审过程中,用多起实际案例对被告人路斌进行了批评教育。被告人路斌听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明白了因为自己的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终因无钱而诈骗造成了现今的妻离子散,锒铛入狱的结果,并当庭诚恳地向被害人曾强道歉。

·法官说法以房产抵押应办抵押物登记

据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唐文婷介绍,为了借款,用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本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用房产等不动产进行抵押,是为了保证债权得以实现的通常做法。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当事人应先去相关部门核实财产的真实情况,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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