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昨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记者昨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六部门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此前,2006年文件对于境外个人购房曾设有“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限制。
此次调整一定程度降低了外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的门槛。按照现行规定,如果 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总额的五分之二;如 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 总额的三分之一。
此次六部门还取消了外商 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六部门表示,此次调整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 房地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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