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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告“王兵”还我住房公积金

华商晨报  2016-04-14 16:29

[摘要] 两人重名重姓还在同一单位工作,因单位工作人员失误,将小王兵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给了大王兵。

两人重名重姓还在同一单位工作,因单位工作人员失误,将小王兵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后给了大王兵。

小王兵多次向大王兵讨要,都遭到拒绝,于是,出现了王兵起诉王兵的一幕。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判大王兵返还小王兵近1.8万元住房公积金及相应利息

两个王兵不仅重名重姓,两人还同年出生,在沈阳同一家单位工作。

2006年6月,大王兵在申领住房公积金时,因单位工作人员失误,将小王兵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17959.19元款项支出后,给付了大王兵。

2010年,二人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移交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时,该误领事件被发现。单位与两个王兵商讨返还误领款项未果。

于是,2015年12月,小王兵将大王兵起诉到法院,称自己从未申领过住房公积金,发生误领事件后,他多次找到大王兵要求还钱,但大王兵都以没钱,领取公积金时再退还为由拖延,小王兵要求返还17959.19元以及2006年至今的银行利息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大王兵表示,这是单位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是他跟单位之间的债务,跟小王兵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大王兵虽然通过正常手续申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但由于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小王兵的住房公积金支出给他,造成小王兵住房公积金账户款项的损失,而大王兵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取得了小王兵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款项,应将该款项返还小王兵。

法院一审判大王兵返还小王兵住房公积金17959.19元及利息。宣判后,大王兵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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