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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立购房资格审核系统 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将限购房

辽沈晚报   2016-12-16 07:13

[摘要] 保障性住房主要用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当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理应退出保障机制。

保障性住房主要用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当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理应退出保障机制。

目前,沈阳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准入及退出机制,通过建立购房资格审核系统与住房保障数据对比,限制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新购房屋。此外,对于有车族、有工商登记的,不允许申请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沈阳市房产局下发通知完善住房保障准入及退出机制的管理,今后,对于享受住房保障家庭不允许购房,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如果具备了购房能力可在退出保障后购房。

上述退出机制基于全市购房资格审核系统的建立,该系统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过对全市住房保障数据查询比对,实现对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限制新购房屋的功能。

通过数据查询对比,发现是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购房时,将提示限制购买。购买商品房的,不能通过网签系统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而购买二手房的,不能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

如果具备购房能力,可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者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向市保障办提出退出保障申请,经复核并办结相关手续后,信息中心将收到解除该保障对象限购通知,两个工作日内,保障对象限购查询系统中有关数据将被移除。

通知还调整了部分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提高了申请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的门槛,在现行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拥有车辆、工商登记的不允许申请公租房(含低收入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房。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在保障期间,经复核查出拥有车辆、工商登记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无条件退出,或退还已领取的相应补贴资金; 而在保障期间,购买、继承、受赠房屋,且房屋面积超出保障面积准入标准的,将停止住房保障资格。

对于享受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家庭,审批后将不再进行保障资格复核,但在保障期间,主申请人(含配偶)购买、继承、受赠房屋,同时房屋面积超出住房保障面积准入标准的,应停止住房保障资格,退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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