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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或下降10万元

华商晨报   2017-05-20 11:22

[摘要] 日前,沈阳市房产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现行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是收紧贷款额度、首付比例。

日前,沈阳市房产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现行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是收紧贷款额度、首付比例

根据意见,贷款额度拟降至单方40万元、双方60万元、三方80万元,再次申请贷款首付拟提升至30%。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之日,“沈22条”等政策将废止。

这意味着,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申请贷款购买两套房;与父母或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等政策也将随之废止。

但沈阳市房产部门表示,有关大中专在校生和毕业生购房支持政策继续执行。

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

比现行政策降低10万元

现政:现行的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上一次调整是在“沈22条”房产政策中,为的是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目前,沈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额度为单方50万元、双方70万元、三方90万元。

新政:此次房产部门草拟的文件中,贷款额度分别降低10万元,具体为: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额为80万元。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或调

认房不认贷”不再实行

现政:在首付比例方面,现行政策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为20%。

新政:调整后将“认贷又认房”,购买商品房,缴存职工及其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为30%。

意见还明确了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首次申请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的,贷款首付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首付比例为4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内的,贷款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内,贷款首付比例为50%。

商业房实际用作商住公寓

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用途

《实施意见》还规定:

一、加强沈阳市土地出让统筹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统筹安排沈阳市近三年的住房建设所需用地。

要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各区域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

住宅用地出让前,由规划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合理确定商住比、车位比、容积率及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和时限。

二、要结合区域实际和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三、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调整商住比例,支持向文化、旅游、养老等业态转化。

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验收的,原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或公建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且有独立卫生间、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经开发企业申请可以调整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用途,并享受自住型公寓同等政策。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确保配套服务设施满足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对开发企业提出的申请,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予以支持,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

■租房

我国首部针对租售房屋法规征求意见 注重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

可按月付租金 房东扣押金或被罚

5月19日,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和销售的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保护租赁双方权益,征求意见稿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

规范租金支付和调整方式

承租人可按月支付租金

为减轻承租人集中支付租金的压力,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

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意见稿强调对住房租赁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特别注重对承租人的保护。

同时,还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租金价格。

鼓励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三年以上给予政策支持

征求意见稿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对于当事人签订三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注重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

出租人不得暴力驱逐承租人

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可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的,出租人要按照约定提前通知承租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同时规定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中介违规暂停网上签约

在规范租赁行为方面,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并明确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针对二房东转租他人住房违规经营等市场乱象,征求意见稿规定,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对于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征求意见稿对住房销售在销售条件、销售程序等作了一般性规定,特别是强化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行为的监管。

一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住房的,实行现售备案制度。

二是加大对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住房、扰乱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哄抬房价、捂盘惜售、价外加价、一房多售、捆绑销售等12项禁止性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规定了可依法处以暂停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征求意见稿也作了具体规定。

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炒卖房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捆绑收费、赚取差价、违规提供购房融资、为当事人规避税费提供便利等11项禁止性行为。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给予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此外,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租赁和销售,以及旅馆类住宿服务,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市场的日租房、短租房等主要供商务、旅行用途的租赁方式不适用于该条例。据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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