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沈阳晚报(微信)报道,8月6日晚,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获得实时消息:沈阳市政府召开常务会已原则通过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沈阳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讨论稿)》,这标志着沈阳市即将进入房地产市场调控升级新阶段。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据沈阳晚报(微信)报道,8月6日晚,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获得实时消息:沈阳市政府召开常务会已原则通过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沈阳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讨论稿)》,这标志着沈阳市即将进入房地产市场调控升级新阶段。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新政一】
2017年沈阳市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不低于2016年水平。选择人口密集、住房租赁需求较大的区域,出让规模适宜的住房租赁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超出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方式出让土地,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地价扰乱市场预期。
【新政二】
在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
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新政三】
沈阳市将加强对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在售商品住房项目的价格监控指导。
对该区域2017年以来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涨幅超过10%或单栋楼备案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在售项目中的未售房源,一律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具体措施如下:
1.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2.对2017年5月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5月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备案均价;在5月未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备案均价。
3.对2017年5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自批准预售之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备案均价。
4.对拒不接受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新政四】
今后,所有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一律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且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这一制度设计要求开发企业必须根据住宅产品品质和市场需求“精准定价”,新房一旦定价过高,很可能成为卖不出去的“库存”。
【新政五】
严格遵守首套及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提高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3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此外,沈阳市要对照户籍居民的权利,逐项落实租客权利,教育、公安、卫生、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围绕“同权清单”积极推进购租同权。
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检查,并做好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工作。
从8月7日开始,沈阳市房产局将对网签备案系统进行价格监控升级,并暂时关闭部分热点楼盘的网签备案系统,望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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