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年初以来,沈阳市住房销量和价格均有所上涨。截止到7月末,沈阳市商品住房均价7499.3元/平方米,同比上涨13.7%。虽然政府出台了相关房产调控政策,但是由于多方因素的合力作用,目前沈阳市房价上涨压力依然较大。从8月4日沈阳市房产局推出的《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讨论稿)》,标志着沈阳市即将进入房地产市场调控升级新阶段。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为了遏制房价过快的上涨,为了把“炒房”挤出市场,市房产局提出本次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基本思路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针对我市房价上涨的内因和外因,对症下药,精准治理。
增加土地供应,稳定供需平衡
控制房价要从源头抓起,选择人口密集、住房租赁需求较大的区域,出让规模适宜的住房租赁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超出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方式出让土地,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地价扰乱市场预期。
限制销售,清除“炒房客”
在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稳定房价 加强重点区域住房价格指导
我市将加强对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在售商品住房项目的价格监控指导。对该区域2017年以来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涨幅超过10%或单栋楼备案均价超过10000元/平方米的在售项目中的未售房源,一律实行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具体措施如下:
1、重新申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2、对2017年5月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5月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备案均价;在5月未发生备案行为的,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5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备案均价。
3、对2017年5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未售房源申报均价不得超过自批准预售之日起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的备案均价。
4、对拒不接受商品住房价格指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
房价只能降 不能涨
坚决执行一房一价制度,房价只能降不能涨!今后,所有新申请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一律按照一房一价制度申报房源价格,且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6个月后可申请下调申报价格;备案价格不得超过申报价格且下浮不得超过5%,否则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3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严格首套及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提高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3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