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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不在限售范围

华商晨报  2017-08-10 11:22

[摘要] 新闻背景:为进一步改善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稳定住房价格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经沈阳市政府同意,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新闻背景:为进一步改善沈阳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稳定住房价格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经沈阳市政府同意,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出台后,“保”刚需“压”炒房,三环区域及浑南全域内实施限售。房价只能降不能涨,新申请预售许可证项目6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价格。提高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3次及以上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首次报道题目:《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由30%调为40%》

昨日部分房产新政解读出台 此前发生的房产交易行为按原政策执行

昨日,《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的第4~6条政策解读正式出台。

解读明确,本次限售只针对住宅房屋再次出售的,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则不在限售范围内。

在限售范围内的房屋再次出售时,卖房人除提供存量房转移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供户籍证明,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套数进行查询、审核。

此外,此前发生的房产交易行为按原政策执行,之后发生的交易行为按本政策执行。其中,商品房买卖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手房转让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第四条政策

限售只针对住宅房屋再次出售

【政策内容】在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惟一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

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惟一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

【释义】本次限售只针对住宅房屋再次出售,非住宅和公寓类房屋则不在限售范围内。

本次限售的区域为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包含浑南区、沈河区全域住房,大东区、和平区、铁西区、皇姑区、于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三环区域内部分住房,不包含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全域住房。

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惟一商品住房和家庭惟一二手住房并再次出售的,不予限售。

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沈阳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非沈阳市户籍居民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在限售范围内的房屋再次出售时,卖房人除提供存量房转移登记要件外,还应提供户籍证明,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套数进行查询、审核。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限售住房,再次转让时不在限售范围内。

对于该条“因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的,经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解除其限售住房的限制”内容中对“大病重病”和“子女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情况的认定,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并出具“认定书”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执行。

责任部门:沈阳市规划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咨询电话:22973533

第五条、第六条政策

此前发生的房产交易按原政策执行

【政策内容】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无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存在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3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政策内容】提高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40%。

购买二套二手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贷款首付比例由40%调整为5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首付比例由50%调整为60%。

【释义】同政策内容。

此前发生的房产交易行为按原政策执行,之后发生的交易行为按本政策执行。其中,商品房买卖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手房转让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责任部门: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处

咨询电话:23946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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