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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前沈阳将首次公布城区住房租金参考价

华商晨报   2017-08-22 11:22

[摘要] 《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出台后,昨日,《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部分政策解读出台。

《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出台后,昨日,《沈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部分政策解读出台。

2017年10月底前,将首次公布沈阳城区住房租金参考价,同时计划到2020年新增公租房保障1万户,新建租赁住房2万套。

建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10月底前正式上线运营

【原文】建立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建设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房源信息核验便捷服务,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定期公布合法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和从业人员信用等信息。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了解、分析研判住房租赁市场状况。

强化监督管理,对哄抬价格、发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限制其合同网签资格。

2017年9月底前,初步完成平台搭建工作;10月底前,正式上线运行;12月底前,实现全部设计功能。

【解读】通过建立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整合涉及住房租赁的有关行政部门、住房租赁运营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信息服务相关数据,逐步形成全覆盖的信息网络系统以及房屋租赁信息库、房源库,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发布市场信息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房源信息核验以及交易服务,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

引导房企拓展经营范围

【原文】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2017年12月底前,组建2家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建设、改建、收购或长期租赁房源并负责房源的运营和管理。

2017年7月底前,完成工商登记注册;8月底前,完成公司组织架构和相关人员选聘;9月底前,实现公司运营;12月底前,完成1万套公租房建设、500套存量房源收购、确定1~2个改建房源项目。

到2020年,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持有的住房租赁房源占全市增量的20%、总量的10%。

【解读】通过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国企示范的作用,改变沈阳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化、专业化主体匮乏的状况,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拓展经营范围。

机构化、专业化、规模化运营的住房租赁机构是住房租赁市场必然的发展趋势,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整合公租房、廉租房资源,组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住房租赁公司平台,是政府主导与市场化相结合解决住房租赁问题,实现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稳定市场的主要手段。

第三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

向租售并举经营模式转型

【原文】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

推广万科“泊寓”、广信“五彩阳光城”等住房租赁运营模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作为青年公寓、养老公寓、短租公寓、酒店式公寓或医养中心等。

对在沈开发建设、以自持物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落实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外,以其自持租赁住房资产作担保,可享受降低商品房预售许可门槛、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企业信用加分等鼓励政策。

着力培育一批为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群体提供个性化住房租赁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12月底前,全市新增3~5家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到2020年,全市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50家,持有的住房租赁房源占全市增量的20%、总量的10%。

【解读】通过政府制定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传统单一的经营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模式经营转型,加大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

第四条

制定房屋租赁中介行业准则

规范中介机构秩序

【原文】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扶持培育一批服务规范、信誉度高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鼓励其开展连锁经营、跨区经营。

严格落实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引导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承接业务,加强房源信息核查和发布管理,实行明码标价,规范居间服务。

沈阳市房产局、工商局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互通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示,提示交易风险。

鼓励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服务,依法依规拓展房屋代理销售、居间代理服务及相关专业化服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管理便利,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对居间代理住房租赁业务规模超过100套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减免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企业信用加分等鼓励政策。

2017年7月底前,出台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9月底前,制定房屋租赁中介行业准则;12月底前,出台沈阳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培育规范化的居间服务中介机构10家。

到2018年,建立健全沈阳市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到2019年,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到2020年,全市发展规范化的居间服务中介机构100家,托管的住房租赁房源占全市增量的30%、总量的15%。

【解读】制定房屋租赁中介行业准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中介机构秩序,净化房屋租赁市场环境。全面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的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制度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鼓励依法依规拓展房屋代理销售、居间代理服务,能有效推进住房租赁市场与房地产中介市场融合发展。

第五条

落实个人出租住房优惠政策 

可凭租房备案合同办居住证

【原文】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支持个人委托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或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自有闲置住房投入住房租赁市场

凡是委托国有住房租赁平台公司或通过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备案合同办理居住证

到2020年,沈阳市个人持有的住房租赁房源占全市增量的30%、总量的65%。

【解读】同本条本义。

第六条

“限地价”“限房价

防止出“地王”“楼王”

【原文】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对三环以内、开发区等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允许分期支付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方案和合同中要明确租赁住房出租年限,租赁住房在出租年限内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探索土地拍卖竞价方式,通过“设定自持比例、限地价、竞房价”或“限房价、竞地价、超过一定溢价率后转为竞自持面积和年限”等方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选择自持住宅规模。

2017年出让的经营用地中新建、配建租赁住房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到2020年,新建租赁住房2万套,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

【解读】“限地价”是指限定销售地块的价格,防止出“地王”;“限房价”指限定销售地块建成商品房价格,防止出现“楼王”。

通过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租赁住房,鼓励开发企业增加自持比例,延长自持年限,可以有效地增加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平抑住房租赁租金价格。

政府等)

第七条

房企可以合作、入股等方式

开发利用“烂尾楼、闲置厂房”

【原文】盘活存量土地、房屋用于住房租赁。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将城镇中的“烂尾楼”、闲置厂房、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等改造为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在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住宅改造户型后按套或间出租。

【解读】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房地产开发、租赁、中介等各类企业,通过与产权相关单位,协商、合作、入股等方式,进行“烂尾楼、闲置厂房、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等开发利用,通过改造后,具备条件,符合设计建造居住标准,进行有效破解难题。

第八条

公租房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到2020年新增公租房保障1万户

【原文】优化公租房管理。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

积极探索科学的公租房轮候排序方式,对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开发区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需要帮助并为城市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群体,要加大倾斜力度。到2020年,新增公租房保障1万户。

【解读】沈阳市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房源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下一步将积极探索科学的公租房轮候和排序的配租方式,并对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开发区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需要帮助并为沈阳市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群体,将加大政策倾斜力度,优先给予公租房保障。

计划到2020年,新增公租房保障1万户。

第九条

完善沈阳市房屋租赁法规 

首次公布城区住房租金参考价

【原文】稳定住房租赁关系。完善住房租赁的法规制度,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格规范市场行为,特别是租金控制、租赁关系解除等。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现网上签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市房产局要做好城区住房租赁租金水平的调查摸底工作,合理确定市场租金参考价,并每半年分区域和房屋类型予以公布。2017年10月底前,首次公布城区住房租金参考价。

【解读】法制建设、市场监管和服务相对滞后是造成当事人在出现租赁关系不稳定,随意收取租赁押金、合同到期不退押金、临时拖欠租金、随意上涨房租等问题后,维权无法可依,投诉无法受理的主要原因。

健全完善沈阳市房屋租赁法律法规,提高市场服务水平,有利于为沈阳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公布市场租金参考价格,可以为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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