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沈阳市绿化条例》《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日前,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沈阳市绿化条例》《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擅自占用城市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在树木上刻划或者攀树、折技、挖根、摘采果实;擅自违规挖掘道路等行为均将处罚。
核心
提示
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
日前,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沈阳市绿化条例》的决定,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修改后的《沈阳市绿化条例》,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并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
新建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绿地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规划相应的绿化用地。
新区开发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造的规划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附属绿化用地。新建区的大专院校、机关团体、部队、医院、疗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旧区改造中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集中绿地,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化带用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
新建住宅区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鼓励开展庭院、阳台、屋顶绿化,组织开展高架路、立交桥等建筑物的立体绿化和建筑物立面的垂直绿化。鼓励露天停车场地面种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
鼓励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树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植认养树木绿地、平整土地、购买碳汇、参与绿化宣传咨询和以冠名的方式在指定地点栽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建立义务植树基地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公园的游乐和服务设施应当合理布局,禁止利用公园绿地开办各类市场或者占用公园绿地进行经营活动。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地下设施上缘应当留有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的使用功能。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树木,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和大树。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树上刻划、攀树、折技罚500元
未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砍伐株数的十倍补植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利用公园绿地开办市场或者占用公园绿地进行经营活动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对责任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禁止在树木上刻划或者张贴、悬挂物品;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攀树、折技、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践踏、损毁花草;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向树木或者绿地内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污油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液体;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用火;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临时建筑;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损坏绿化设施;以及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对违反者由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结果的,按照绿化或者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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