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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五部新法规2月1日起施行

辽宁日报  2018-02-02 08:08

[摘要]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明确机构编制审批的“红线”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月1日起施行,这部近十年来首部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管理对象、管理程序、管理标准全覆盖,是我省实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条例》规定,机构和编制管理应当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使用,科学配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权力,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今年我省将抓好《条例》落实,依法保障改革,严格查处违法审批行为。进一步推进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严控机构编制。

《条例》实现了管理对象、管理程序、管理标准全覆盖。除规定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管理措施外还规定,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机关等,其机构和编制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变更等程序,规定了行政机构的规格、名称、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标准,明确了机构编制审批的“红线”,强化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

《条例》共出现16处“严格”“不得”的禁止性表述,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非业务内设机构的数量;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公益服务事项,不得设立新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承担。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明确四种可以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厂要与居民住宅区保持规定距离; 擅自撤销或变动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日前,省环保厅召开媒体通气会,就经全面修订,并于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亮点等情况作了介绍。

此次全面修订的《条例》共7章73条,主要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职责、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污染防治手段和措施,环境信息公开及法律责任设定等,更强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据介绍,《条例》 重点设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十项制度,如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条例》用6个条款对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作出规定,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节能减排机制,推行居民阶梯式电价、水价制度等。还扩大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情形,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等四种行为之一,并拒不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 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2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我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收费清单、中介服务规范标准以及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并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办法》明确,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进行,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费用不得由申请人支付。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建立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机制。

《办法》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现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将受联合惩戒

记者从省知识产权局了解到,《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市场主体的自律机制以及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提出,加强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且取得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优先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医药产业、中草药技术研发和地理标志、老字号及创意设计,动漫等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传统知识、民间文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为鼓励创新,《办法》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研发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通过无偿专利许可方式,支持单位职工和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向中小微企业低成本许可专利。

《办法》加大了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骗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和奖励的; 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判决、裁定、决定和仲裁裁决的;经依法处理后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资助和奖励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活动,并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九类费用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内死亡的;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安全设施不健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或者存在禁止警示标志不明等管理不善情况,发生人身事故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

《办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九类费用,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因工伤发生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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