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4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了解到,下月起,沈阳市将调整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
6月4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了解到,下月起,沈阳市将调整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
据介绍,从7月1日起,本市出租非居住用房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按《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确定的《沈阳市城区非居住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执行,在三环路以外、此指导租金未列举路段的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按此指导租金中六级路段下浮一档执行。此指导租金中未包括的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辖区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按当地物价和房产部门联合制定的指导租金标准执行。
沈阳市出租居住用房的计税租金核定标准暂不统一制定,待房产部门测算发布后统一执行,现暂由地税各基层局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位,综合考虑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和新旧程度等因素,核定计税租金收入。
沈阳市地税和房产部门共同建立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调整的长效机制,两年调整一次。对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含新办、变更、审证、换证)手续时,审验其由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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