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种模式又称为“以房养老”,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计划有望明年一季度出台。
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种模式又称为“以房养老”,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计划有望明年一季度出台。其实,“以房养老”这个模式在我国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自从2003年这一理念被引入我国后,已经有南京、上海、北京和哈尔滨等地的金融机构尝试过。但时至今日,我国“以房养老”的模式几乎没有实质性进展。
“以房养老”的模式之所以提出多年而未有实质性进展,其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房屋产权年限的限制。我国现有房屋产权是70年。对于抵押房产的老人来说,可能会面临着产权到期,人活着“钱”花光了的问题。金融保险机构也承担着老旧房子到70年期限,获取的不足以支付养老金的风险。而房地产市场的变数也让各方顾虑重重。二是传统养老观念的桎梏。
在我国素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很多老年人认为,如果需要用房子养活自己,不仅自己内心会有挫败感,在外面也会觉得自己和孩子都无颜面。而我国老人更钟情的现代化养老方式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全托式养老相结合的方式。
要想使“以房养老”成为我国老年人的一种可行的养老选择,需要突破以上两方面发展困境,而突破这些困境的关键则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欧美等发达国家“以房养老”成为老年人养老的重要选择之一,其原因就在于有系统而完善的金融贷款、担保机构、资产评估等机构。
事实上,“以房养老”涉及房地产、金融、保险、社保及行政管理多个领域,在我国推广“以房养老”需要各方共同的配合和协调:其一,完善的金融贷款、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服务,减少双方风险和交易成本;其二,相对理性与健康的房价,从而确保对房产市场价值较为稳定的预期,而这对漫长的“反向抵押养老”过程至关重要。其三,明晰的房屋产权,消除商家“70年产权令房产折旧贬值”顾虑。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目的是补齐“以房养老”模式发展的“短板”,解决以房养老的问题,使“以房养老”真正成为老年人养老的重要和常规模式之一。必须明确的是,“以房养老”终究只是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补充模式,无论如何发展它都只能是满足小众需求的一种补充性养老方式。推行“以房养老”不是对政府提供公共养老的替代,更不是对子女赡养老人责任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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